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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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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 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的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主要研究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其探討民事訴訟重要之程序法理──處分權主義與法院闡明義務之關係,尤其關於聲明方面之法院闡明義務、訴訟標的理論相關之法院闡明義務與最低金額補充之法院闡明義務等問題。於書中尚研究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於德國與我國立法、實務與學說之爭論狀況,從保障當事人關於事實與證據提出之主導權、使當事人善盡自己責任、律師功能之發揮、法官非偏頗性要求之貫徹、訴訟促進之要求與聽審請求權保障等觀點,綜合比較、分析究以何項原則較適合作為民事財產訴訟事實與證據提出之重要原則。為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更加充實化與集中化,本書尚就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原則之意涵與具體內容為新的建構,詳盡探討法院訴訟促進義務與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之內容、失權規定之要件及其解釋與適用,並提示透過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與完整地履行其闡明義務,以使當事人之程序權獲得更充分保障之必要性,以及此等程序權保障與法院駁回遲延提出攻擊與防禦方法之關聯性。再者,為貫徹第一審程序終局解決當事人紛爭之理念,本書尚就訴訟上和解程序從事詳盡之研究,就德國新民事訴訟法之必要性和解程序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訴訟上和解程序從事綜合之比較與分析,尤其探討法院進行和解程序之適當時點、法院討論義務之內容與和解方案應如適當提出等重要爭議問題。此外,尚分析共同訴訟之要件、效力及共同訴訟之型態,尤其使區別共同訴訟型態之標準更加明確化,並就個別有爭議之共同訴訟型態從事分析。就民事訴訟上甚為重要之基本原則-當事人恆定原則,於書中亦作深入性之探討。尤其使該原則之目的更加明確化,說明在此原則之下,應如何立基於保障他造當事人利益之觀點解釋第三人之承當訴訟與主參加訴訟之要件。此外,尚探討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可擴張及於何等繼受人之重要爭議問題,尤其就權利繼受人、債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之繼受人、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之惡意繼受人與物權請求之訴訟系爭物之善意繼受人是否受既判力擴張所及等問題為深入之分析。本書特別立基於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第三人之觀點,使輔助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之差異性更加明確化,分析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新增之第67條之1法院職權通知規定之目的、要件及其與同法第401條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規定之因果推論關係,並從既判力、爭點效與參加效區辨之觀點,探討輔助參加、訴訟告知、法院職權通知之效力究係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之重要爭議問題。另就訴訟參加方面聽審請求權侵害之確定判決後救濟方式而言,本書就我國2003年新增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立法目的、學說上之評價、其要件於學說上與實務上之解釋從事詳盡之研究,並從再審程序之法理、既判力與訴訟參加之效力與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法理等觀點,提出本書對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淺見。本書尚就再審程序之目的、性質、類型與再審事由從事細緻化之分析,尤其探討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等程序權受侵害於確定裁判後之適當救濟方式。

  • 出版社:新學林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6/08/31
  • 語言:繁體中文


商品網址: 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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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憲法原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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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投資保單漸受到民眾注意,但仍須留意匯率波動的影響。(圖/路透社)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自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以來,10年間全球處於低利率投資環境,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成為投資新主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為基金經理人主動式監控投資組合,以「持有至到期」方式佈局一籃子債券,壽險業者認為投資組合調整幅度小,較能預期收益報酬,但也強調該基金非定存的替代品,也不保證能全額返還本金。

前一篇提到《目標到期債券/不分紅投資保單基金100檔投報率4.28%》,提醒民眾這類保單帳戶價值,是獨立於保險公司的分離帳戶,其所連結的一切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的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的投資收益,保險公司也不負投資盈虧之責。民眾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而中國人壽今年則推出4張的變額壽險、外幣變額壽險、變額年金保險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提供不同幣別及壽險、年金的多元選擇,並連結凱基投信的「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該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的高風險債券,目標到期基金六年屆滿,其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中國人壽表示,這4張保單最低投保額為10萬元或3,000美元,連結的「凱基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為三大區域新興市場美元計價債券,以投資等級債券為主,側重企業債,投資50~60檔債券。

中國人壽也提醒民眾,這是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也就不受存款保險的保障。而且僅就保險保障部分,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的價值金額,是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

保戶若選擇外幣計價的投資標的者,其價值因轉換為新臺幣將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須自行承擔這一部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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